2010/07/29 08:32列印本頁 更多公共新聞...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
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所僱用之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雇主不須申請許可,即可聘僱該外國來的新住民配偶。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勞工,不得以「種族」為由,予以歧視。故,雇主不應以新住民配偶不諳國語或溝通不便…等理由而拒絕僱用,應以求職者能力是否符合出缺工作所需人力作為取捨標準,始符合禁止就業歧視規定。
99年度本府曾受理一起種族歧視申訴案,係因新住民配偶至某電子公司謀職多次,該公司面試人員多次詢問其有無身份證,甚至表明不看其工作證或依親居留證,案經本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介入了解後,本案純屬誤解,該公司並無種族歧視之意,但因中間過程有所誤解而衍生就業歧視爭議,嗣後勞資雙方已達成和解,該新住民除向本府撤銷申訴案外,現在也進入該電子公司服務。
本府鄭重提醒雇主,請加強促使每一位求職者都能擁有公平參與經濟生活的機會,並積極防制就業歧視情事發生,切勿因個人用人偏好或主張對法令規定不清楚而觸犯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於招聘過程或僱用期間均不得以求職者或勞工為「新住民」身份而不予僱用或予以解僱,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不得歧視之規定而被處罰。